一、肝癌分期概述
肝癌近些年为我国多见的恶性病疾,对该病的诊疗,特别是早期诊断,多依赖各种辅助检查。为了规范诊断程序和便于非专科医师掌握,有必要制订一个诊断标准。肝癌是一个进行性发展的疾病,不同的病期所采取的治疗方案不同,预后亦不相同,所以亦应有一个关于分期的标准。
二、肝癌1977年的分期分型标准
该标准将肝癌分为三型三期。
①单纯型:临床和化验检查无明显表现者。
②硬化型:有明显的肝硬化临床和化验表现者。
③炎症型:病情发展迅速并伴有持续癌性高热或血清谷丙转氨酶升高1倍以上者。
肝癌的临床分期为:
①ⅰ期:无明显的肝癌症状与体征者。
②ⅱ期:介于ⅰ期与ⅲ期之间者。
③ⅲ期:有黄疸、腹水、远处转移或恶液质之一
三、2002年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肝癌分期标准:
I 阶段:T1 : 孤立病灶,无血管侵犯。
II 阶段:T2 : 孤立病灶伴血管侵犯;或多个病灶直径<5 cm。
III 阶段:
III a:T3 : 多个病灶直径>5 cm或肿瘤侵犯门静脉或肝静脉的主要分支。
III b:T4 :单个或多个病灶,伴胆囊以外邻近器官直接侵犯或穿破脏层腹膜。
III c:N1 : 有局部淋巴结转移。
IV阶段:M1 : 远处转移。但锁骨上淋巴结转移不算在内
纤维化分级:
F 0:纤维化评分 0-4(从没有到中度纤维化)
F 1:纤维化评分 5-6(严重纤维化或肝硬化)
四、新的原发性肝癌分期标准和以往的标准相通
新的分期标准应能大致与我国以往的标准及TNM标准相通,以便能利用以往的资料及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对于这个标准目前尚有不同意见,主要有:
(1)与国际接轨直接采用TNM分期、不必另拟分期标准。
(2)Ⅰ期中应将直径<2cm的肿瘤列为Ⅰa、Ⅲ期中应将远处转移及肝功能Child C级列为Ⅲb。
(3)肝癌的分期标准中不必列入肝功能分级,可将肝功能分级情况另列。我们认为将肝癌进行分期的实用性在于帮助选择治疗方案,而严格的TNM分期在手术后方能建立,其实用性较差。TNM分期中只将肿瘤大小定为<2cm与>2cm,事实上一个直径3cm的肝癌与一个直径>10cm的肝癌预后绝不相同,这已为我国大量的临床实践所证实。
所以对我国的肝癌进行临床分期似乎应以符合我国国情而又大致能与国际标准相合为好。将直径<2cm的肝癌单列为Ⅰa期的意见可取,因为其预后、特别是手术切除后的后果更好于2~5cm直径的肝癌,而且单列为Ⅰa期亦正与TNM分期之Ⅰ期相吻合。同理,将远处转移单列为Ⅲb期亦与TNM分期之ⅣB期相吻合。是否应将肝功能分级另列?此问题的提出是基于有的肿瘤很小,无血管侵犯亦无转移,而肝功能不良应如何划分的难点。主张另列者认为尽管此类病人肝功能不良但其肝癌仍应属于早期。不主张另列者则认为合并肝硬化是肝癌有别于其它肿瘤的特点。肝功能的情况制约了治疗方案的选择,与预后关系甚大。发生在肝功能严重不良的基础上,即使是很小的肝癌,治疗乏策、预后不良,仍应属晚期之列。
北京德坤瑶医院覃迅毅副院长指出,肝癌分期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选择治疗方案和估计预后。原发性肝癌分期是确定患者治疗方案的依据,并且根据原发性肝癌分期的标准可以准确的确诊患者的病情,另外原发性肝癌分期的治疗也被广大患者所关注,要知道不同的时期,选择合适的方法才能有好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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